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银川康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苏州国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银川康乐民族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银川康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国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银川康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国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14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2300元,由原告苏州国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9100元,被告银川康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3200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8-02-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