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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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款60000元。 二、查封李长峰提供担保的座落于佳木斯市向阳区44委,产权证号:佳房权证向字第**房屋(建筑面积33.36平方米)房屋一户,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出卖、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12-04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