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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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效力后立即向原告***给付借款本金3726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给付利息,以372600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12月10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给付逾期利息,以3726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11元,由被告***负担68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3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