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甘1002民初4184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被告(反诉原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第三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第三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反诉被告)***诉称,2019年1月7日,原告因急需用钱向被告借款30000元,并用原告所有的甘M*****号车辆质押担保。2019年6月1日,原告归还被告借款20000元,剩余10000元在2020年9月6日向被告归还时,被告称车辆已售与他人。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出售原告车辆,侵犯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车辆并赔偿损失25000元。被告(反诉原告)***辩称,原告用车辆质押担保借款30000元,称车辆可以使用不能变卖,借款期届满后,原告不返还借款,被告因妻子生病住院急需用钱,用该车辆担保在***处借款20000元,车辆并未出售。被告同意在原告返还借款并承担维修费等费用后返还车辆。第三人***称,原告返还被告借款并承担车辆维修费、车辆保险费、审车费后,返还车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反诉被告)***于2020年11月27日前返还被告(反诉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反诉原告)***返还原告(反诉被告)***甘M*****号雪佛兰科鲁兹牌轿车一辆;

二、原告(反诉被告)***给付第三人***甘M*****号车辆二年审车费710元、2020年车辆保险费1145元,共计1856元;被告(反诉原告)***给付第三人***2019年车辆保险费1145元、车辆修理费966元,共计2111元;第三人***自负车辆修理费1932元;

三、本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保全费620元,合计84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42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422.5元,退付原告(反诉被告)***本诉案件受理费212.5元,退付被告(反诉原告)***案件反诉案件受理费12.5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喜娥审判员李素素人民陪审员张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雯       雯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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