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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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甘1002民初4184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被告(反诉原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第三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第三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反诉被告)***诉称,2019年1月7日,原告因急需用钱向被告借款30000元,并用原告所有的甘M*****号车辆质押担保。2019年6月1日,原告归还被告借款20000元,剩余10000元在2020年9月6日向被告归还时,被告称车辆已售与他人。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出售原告车辆,侵犯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车辆并赔偿损失25000元。被告(反诉原告)***辩称,原告用车辆质押担保借款30000元,称车辆可以使用不能变卖,借款期届满后,原告不返还借款,被告因妻子生病住院急需用钱,用该车辆担保在***处借款20000元,车辆并未出售。被告同意在原告返还借款并承担维修费等费用后返还车辆。第三人***称,原告返还被告借款并承担车辆维修费、车辆保险费、审车费后,返还车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反诉被告)***于2020年11月27日前返还被告(反诉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反诉原告)***返还原告(反诉被告)***甘M*****号雪佛兰科鲁兹牌轿车一辆; 二、原告(反诉被告)***给付第三人***甘M*****号车辆二年审车费710元、2020年车辆保险费1145元,共计1856元;被告(反诉原告)***给付第三人***2019年车辆保险费1145元、车辆修理费966元,共计2111元;第三人***自负车辆修理费1932元; 三、本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保全费620元,合计84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42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422.5元,退付原告(反诉被告)***本诉案件受理费212.5元,退付被告(反诉原告)***案件反诉案件受理费12.5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喜娥审判员李素素人民陪审员张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雯 雯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