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通渭云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通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通渭县人民法院(2017)甘1121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申请人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执行异议;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超出该期限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