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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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强县嘉宇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恢复房屋损失费25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收据复印件交本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2-07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