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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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审民事案件用)(2020)陕0111民初1879号原告:赵步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审民事案件用)(2020)陕0111民初1879号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村民,。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车联盟汽车网络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70万元,支付借款利息84000元(从2019年3月6日起-2020年3月6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的,当时约定的是8.4万,8.4万是被告算的,我会算但是没有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前,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但均未能归还。2019年3月6日,被告因一时无法还款,愿将自己居住房屋抵押给原告,故于2019年3月6日为原告打抵押借款条据一张,共借款70万元,利息84000元,共计784000元,并答应用自己在灞桥区XX路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房屋作为抵押,期限为1年。如到期不还,该房屋由原告自行处理,但到期后,被告并没有归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无款拒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请求。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抵押借款是倒签的,实际签订时间为2020年4月,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为他普华浅水湾的房子当时被法院查封了,所以原告提议写个抵押借款,这样原告可以获得房子,但是允许他居住,所以他就写了,利息84000元也是原告要求自己写的。经审理查明:被告经朋友介绍向原告借款,2019年6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月息两分,期限一年,另在借条上注明每出一个车付***1000元整,共计六车6000元。2019年8月5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6万元,每月利息3000元,借期一年。2019年3月6日,原告与被告作为法人的陕西车联盟汽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伙人协议,按照每辆车保证金10000元共计30辆车,投入30万元,2019年7月13日与被告作为法人的陕西车联盟汽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伙人协议,投入10万元,2019年10月14日与被告作为法人的陕西美猴王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伙人协议,投入10万元。2019年7月27日,原告与陕西车联盟汽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购车返租协议,支付购车款59800元,约定每月收租金3300元。后期原告收到部分借款利息及合伙人协议中约定的收益。2020年4月,原、被告在明知被告名下位于普华浅水湾小区24号楼1单元2801室房屋已被法院查封执行的情况下,原、被告协商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抵押借款条,约定:2019年3月6日,***向***借款7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利息84000元。由***名下位于普华浅水湾小区24号楼1单元2801室房屋用于抵押,若到期***无法还款,该房屋由***自行处理,处理后超过借款部分由***全部归还***。借款人:***,2019年3月6日。证明人鲍志厚。上述事实有抵押借款、转账凭证、借条、合伙人协议、收款收据、购车返租协议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抵押借款实际意图为规避法院查封执行,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应属无效,故原告基于此证据主张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依据基础法律关系另行诉讼。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64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刘江蕾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董肖娜1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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