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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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0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借款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自2018年5月11日以50万元为基数计算至2018年7月29日,自2018年7月30日以150万元为基数计算至2018年8月20日,自2018年8月21日以230万元为基数计算至2018年8月28日,自2018年8月29日以290万元为基数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40107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保险服务费8690.78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全部承担,共计54597.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