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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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恒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共有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133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133000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给付第三人***人民币18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诉讼费591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355元,由原告***承担1355元,由被告***承担1355元,由第三人***承担1846元。(被告及第三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诉讼费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