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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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304执恢60号 高永宁、谢印杰: 申请执行人高永宁与被执行人谢印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304民初23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谢印杰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永宁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其工资4423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谢印杰承担,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谢印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以(2019)陕0304执91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高永宁以被执行人谢印杰有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谢印杰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4423元,申请执行人高永宁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收取案件执行费50元。为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高永宁的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以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304执917号及(2020)陕0304执恢60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5月26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