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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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共有物分割纠纷 |
法院 | 镇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因周某甲工伤死亡产生的赔偿金剩余940000元,原告***分得169200元,被告***分得282000元,被告***分得112800元,被告***分得188000元,第三人***分得188000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第三人***应分得的赔偿金;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600,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负担7000元,被告***负担800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3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