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城固县XX社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29日止,以本金180000元,月利率9.3‰计算利息;自2019年12月29日起至还清之日,以本金180000元,月利率13.95‰计算利息)。

二、由被告***、***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00元,由被告***承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0
发布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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