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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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宏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7年1月2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2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付)。

二、被告张宏伟对上述第一项被告张宏军应承担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宏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宏军追偿。

三、驳回原告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5610元,由被告张宏军、张宏伟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2-30
发布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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