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喜洋洋购物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拾善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贵州冠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贵州拾善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退伙款460000元并从2018年7月21日起按年利率4.35%支付未付清的资金占用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负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其余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20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承担1600元,由被告贵州拾善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各承担3500元,二被告负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则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庆华

人民陪审员  陈世英

人民陪审员  梁 宜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越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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