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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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贵州喜洋洋购物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拾善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贵州冠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拾善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退伙款460000元并从2018年7月21日起按年利率4.35%支付未付清的资金占用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负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其余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20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承担1600元,由被告贵州拾善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各承担3500元,二被告负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则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庆华 人民陪审员 陈世英 人民陪审员 梁 宜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越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