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执行人肖龙与严美莹共有的位于泰和县澄江镇滨江大道北侧鹏华.滨江外滩6幢1单元902室的商品房一套[不动产权证号:赣(2020)泰和县不动产权第××号];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