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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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蒙高伦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京桂阳光纸业(北京)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内蒙古蒙高伦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向原告京桂阳光纸业(北京)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2670.92元; 二、被告内蒙古蒙高伦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向原告京桂阳光纸业(北京)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435762.9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从2015年8月24日起算至2018年4月30日;以5690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从2015年11月1日起算至2018年4月30日;以492670.9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从2018年5月1日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06元及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内蒙古蒙高伦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凛 人民陪审员 王振强 人民陪审员 贾丽花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然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