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伟昌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无因管理纠纷 |
| 法院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宁0202执1002号之一 宁夏伟昌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住***。 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宁夏伟昌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楚建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8)宁0202民初105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02912元,承担执行费2944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宁夏伟昌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楚建庄经协商达成书面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宁夏伟昌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