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武口支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202民初3349号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武口支行,住***。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武口支行(以下简称宁夏银行大武口支行)与被告杜建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武口支行的起诉。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武口支行。

审判员姜绍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昕煜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三)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人民法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然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本院特别提醒:当事人上诉的,应当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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