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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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众鑫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宁夏众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大武口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无因管理纠纷 |
| 法院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宁0202执226号之一 石嘴山市大武口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宁夏众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 宁夏众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宁夏众鑫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住***。 石嘴山市大武口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长山、宁夏众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众鑫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刘长山、宁夏众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众鑫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通过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宁夏众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名下位于大武口区人民路244-7号、244-8号、大武口区裕民南路118号、116号房屋,均有抵押,且被其他案件保全,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刘长山、宁夏众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众鑫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刘长山、宁夏众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众鑫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