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决定书

发布于:2020-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西百重泉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拘留决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拘留决定书

(2020)晋08司惩32号之一

被拘留人:冉艳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

本院在执行山西百重泉物流有限公司与高某、冉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高某、冉艳玲作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按规定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

对冉艳玲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2-3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