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决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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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西百重泉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拘留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 |
法院 |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拘留决定书 (2020)晋08司惩32号之一 被拘留人:冉艳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 本院在执行山西百重泉物流有限公司与高某、冉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高某、冉艳玲作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按规定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 对冉艳玲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