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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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瓜州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拜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瓜州分公司支付原告瓜州县聂某水洗沙石料有限公司沙石料款1292795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宁夏拜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瓜州分公司承担原告瓜州县聂某水洗沙石料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12927.95元(1292795元×3%÷12月×4个月),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宁夏拜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瓜州分公司支付原告瓜州县聂某水洗沙石料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532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48元,由被告宁夏拜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瓜州分公司负担,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