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行政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剑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陈文慧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