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其他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四川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三、以上财产保全金额以2,041,906.68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