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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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石河子市红鑫聚农农资经销有限公司、石河子市红鑫聚农农资经销有限公司,石河子市新安镇天聚塑料厂,石河子市鑫万瑞棉机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华西农业生物有限公司,石河子市盛世红光种植有限公司,***,***,***,***,沙湾县安集海镇久源滴灌带加工厂,***的存款、收入160543.06元(其中本金158269.06元;执行费2274.00元);

二、被执行人石河子市红鑫聚农农资经销有限公司,石河子市新安镇天聚塑料厂,石河子市鑫万瑞棉机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华西农业生物有限公司,石河子市盛世红光种植有限公司,***,***,***,***,沙湾县安集海镇久源滴灌带加工厂,***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石河子市红鑫聚农农资经销有限公司,石河子市新安镇天聚塑料厂,石河子市鑫万瑞棉机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华西农业生物有限公司,石河子市盛世红光种植有限公司,***,***,***,***,沙湾县安集海镇久源滴灌带加工厂,***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12-10
发布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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