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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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石河子市红鑫聚农农资经销有限公司、石河子市红鑫聚农农资经销有限公司,石河子市新安镇天聚塑料厂,石河子市鑫万瑞棉机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华西农业生物有限公司,石河子市盛世红光种植有限公司,***,***,***,***,沙湾县安集海镇久源滴灌带加工厂,***的存款、收入160543.06元(其中本金158269.06元;执行费2274.00元); 二、被执行人石河子市红鑫聚农农资经销有限公司,石河子市新安镇天聚塑料厂,石河子市鑫万瑞棉机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华西农业生物有限公司,石河子市盛世红光种植有限公司,***,***,***,***,沙湾县安集海镇久源滴灌带加工厂,***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石河子市红鑫聚农农资经销有限公司,石河子市新安镇天聚塑料厂,石河子市鑫万瑞棉机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华西农业生物有限公司,石河子市盛世红光种植有限公司,***,***,***,***,沙湾县安集海镇久源滴灌带加工厂,***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