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枣庄矿业集团滕南医院 济宁市第二人民医院 济宁柳行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0元,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30738元、车辆维修费用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赔偿医疗费、护理费18071元、车辆维修费用11985元。以上共计72794元,扣除已垫付的10000元,还应赔偿62794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 二、被告***、济宁柳行运输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济宁柳行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对方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