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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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吴忠市利通区本本酒吧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支出费用5000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945元,由被告吴忠市利通区本本酒吧负担1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