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铭萱(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烟台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山西中懋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烟台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铭萱(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0687200元; 二、被告烟台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铭萱(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9年3月26日的违约金312410.8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实际支付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款项之日止,分别以5256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的违约金;以54312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为准计算的违约金; 三、被告烟台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铭萱(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50000元; 四、驳回原告铭萱(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14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烟台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方 人民陪审员 崔桂玲 人民陪审员 刘立英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丁 晖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