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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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追加被告***、***为(2020)川7010执6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成都阿迪达物流有限公司欠付原告海南天海成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645271.79元款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在不能清偿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以未出资的495万元为限,被告***以未出资的5万元为限,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2019)川7101民初21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计算标准计付)。 本案案件受理费1032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本院(2020)川7101执异70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