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省鹏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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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医疗费29234.06元、病历复印费37.20元(含在原告诉求一中的门诊及住院费中)、护理费8805.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误工费18600元、残疾赔偿金27496元、后续治疗费13000元、营养费3750元、鉴定费3900元,合计106222.46元的60%即63733.4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68733.48元的10%即6873.35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1元,由原告***负担1076元,被告***负担8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03
发布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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