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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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鹏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医疗费29234.06元、病历复印费37.20元(含在原告诉求一中的门诊及住院费中)、护理费8805.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误工费18600元、残疾赔偿金27496元、后续治疗费13000元、营养费3750元、鉴定费3900元,合计106222.46元的60%即63733.4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68733.48元的10%即6873.35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1元,由原告***负担1076元,被告***负担8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