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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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20)豫0311民初3694号民事判决;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30%的比例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支付垫付的赔偿款36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70%的比例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支付垫付的赔偿款84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负担405元、***负担945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2200元,由上诉人***负担660元、被上诉人***负担15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03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