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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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权案件执行 |
法院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以91444.34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南宁市江南区江南街道富德村三组在南宁市区农村信用联社五一分社17×××83账户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自冻结之日起计算期限。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8-12-27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