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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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康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 广西柳州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市康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宁市康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支付物业费4672.62元。 二、驳回原告南宁市康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20元,原告南宁市康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负担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