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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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唐华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人民币5,0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1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贵州唐华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全保险费人民币21,4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000.00元(原告已预交)、诉讼保全费500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贵州唐华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