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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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四川绿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湖北云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人民币477463.24元及利息,利息以477463.24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2、驳回湖北云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规定的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56823元,由湖北云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50000元,四川绿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823元;评估费人民币323750元,由湖北云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300000元,四川绿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3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24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