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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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94521.63元(该数据计算至2020年9月28日);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支付利息4162.5元及罚息(罚息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985%自2018年7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扣除已履行部分); 三、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07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