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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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淄博成宏混凝土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淄博成宏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5624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5624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5倍计算;以562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5倍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成宏混凝土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00元、财产保险服务费500.00元; 三、驳回原告淄博成宏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3.00元、财产保全费582.00元,合计人民币118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