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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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91民初4694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 负责人:张志华,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萍,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9年4月29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丁晓峰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周庄荣 |
裁判日期 | 2019-05-10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