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91民初4694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

负责人:张志华,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萍,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9年4月29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丁晓峰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周庄荣

裁判日期 2019-05-10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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