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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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贷款本金27163.4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3月14日利息(含罚息)1797.34元、复利69.57元;从2019年3月15日起至2019年6月22日止,未到期本金按贷款月利率1.53%计算利息,对应付未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即贷款月利率1.53%水平加收50%计算复利,逾期本金按贷款月利率1.53%水平加收50%计收罚息;从2019年6月2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对应付未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对利息、罚息、复利计收的上述总额不得超过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 二、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6元,诉讼保全费310元,合计836元(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龚竹梅 人民陪审员 林宇和 人民陪审员 吴景潮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惠怡 黄靖雯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