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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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深圳市龙威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威盛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诚信通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诚信通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龙威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70000元。 二、被告深圳市诚信通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龙威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3200元(暂计算至2018年7月30日,其后的违约金以人民币1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龙威盛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深圳市诚信通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59元,保全费人民币1424.4元,由被告诚信通达负担。鉴定费人民币10228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29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