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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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汉源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航天海特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禾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汉中汉源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航天海特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汉中兴汉新区XX街在建A3a#、A3b#、A-06#、A-07#、A9#、A11#楼建设工程一期、二期空调系统的供应及安装工程款1844595.28元(包括:《兴汉新区XX街空调系统设备供货合同》项下应付款项363969.20元、《兴汉新区XX街空调系统工程安装合同》项下应付款项123467.20元、《兴汉新区XX街空调系统设备供货合同(二)》项下应付款项867771.50元、《兴汉新区XX街空调系统工程安装合同(二)》项下应付款项489387.38元); 二、原告广州航天海特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因诉讼财产保全支出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4131.18元,由原告广州航天海特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汉中汉源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各承担2066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航天海特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4342元,原告广州航天海特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302元,被告汉中汉源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4040元。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航天海特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汉中汉源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各承担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