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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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沃支公司 冠县致远运输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曲沃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晋1021民初631号 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04。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5E。 冠县致远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334495744F。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63672999M。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曲沃公司)、冠县致远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远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天安保险聊城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冰冰的委托代理人樊鹏鸣,被告人保曲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军、被告天安保险聊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晋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致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0天,花去医疗费72356.01元。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2019年5月6日,山西省曲沃司法鉴定中心对刘冰冰伤残程度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1、刘冰冰小肠破裂切除术构成九级伤残,小肠、升结肠肠系膜修补术构成十级伤残;2、刘冰冰受伤后,误工期为90-180天、护理期为60-90天、营养期为90-120天。原告支付鉴定费2500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冰冰134135.58元。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冰冰177486.68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沃支公司负担1251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负担1650元。 审判员杨国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郭路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