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天辅星化工有限公司
苏州市协力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宁夏天辅星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市协力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335600元,同时被告还应支付以3356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73元,由被告宁夏天辅星化工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1);公告费600元,原告已经预交至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应由被告宁夏天辅星化工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

裁判日期 2019-05-31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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