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苏州天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定颖电子(昆山)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3民初10429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撤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3民初10429号民事判决第二、四项; 三、定颖电子(昆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天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运营费2549205元; 四、驳回苏州天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68419元,由定颖公司负担18329元,天瑞公司负担5009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6051元,由天瑞公司负担2408元,定颖公司负担1364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8419元,由定颖公司负担18329元,天瑞公司负担5009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