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晋鑫顺物流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华星名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125,606元及利息(1、2018年10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的利息,以125,60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2、2019年8月21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25,60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2元,减半收取1,476元,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4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