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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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293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四川九远泰格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绵阳华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1500万元”、第四项“驳回四川九远泰格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二、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29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确认‘中物科技研发总部基地’项目15248平方米房屋具体位置为:一号楼1层552.65㎡(以大厅消防通道为界),2层1760.31㎡,3层1738.02㎡,4层1738.02㎡,5层1738.02㎡,13层1651.44㎡,14层1954.27㎡,15层1954.27㎡,以上合计13087㎡;地下车位2161㎡(共64个车位编号分别为:地下负**379、329至336、368至369、384、370至374、351、315至317、311、380至383、312至314、323至324、367、325至328、352至353;地下负**681至683、739至741、625至627、1507、679至680、659至661、628至630、784至787、731至734)归绵阳华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四川九远泰格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绵阳华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交付前述房屋”、第三项“驳回绵阳华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绵阳华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绵阳华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交付房屋【具体为:“中物科技研发总部基地”项目房屋,面积共计15248平方米,具体位置为:一号楼1层552.65㎡(以大厅消防通道为界),2层1760.31㎡,3层1738.02㎡,4层1738.02㎡,5层1738.02㎡,13层1651.44㎡,14层1954.27㎡,15层1954.27㎡,以上合计13087㎡;地下车位2161㎡(共64个车位编号分别为:地下负**379、329至336、368至369、384、370至374、351、315至317、311、380至383、312至314、323至324、367、325至328、352至353;地下负**681至683、739至741、625至627、1507、679至680、659至661、628至630、784至787、731至734)】; 四、驳回绵阳华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64095元,由绵阳华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4095元,四川九远泰格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0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5900元,由四川九远泰格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82904元,由绵阳华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1104元,由四川九远泰格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1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