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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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东支行 阜阳市炜恒建材有限公司 中铁隧道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阜阳市炜恒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37800元及利息(自2018年5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4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598元,由被告阜阳市炜恒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曾兆强 人民陪审员 马双梅 人民陪审员 锁青华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董方方 书记员刘杨 附一: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附二:标的款账号 (银行转账单上附言栏请注明案号和案件承办人姓名,并与转账后三日内及时告知承办法官)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东支行 开户名称: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开户账号:2082501021000014325002956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