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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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 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阳江市阳春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经济损失15999.1元给原告***;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阳江市阳春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经济损失15999.1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为300元,由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50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阳江市阳春支公司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