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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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福兴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始兴县红东威贸易有限公司 始兴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韶关市新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韶关市福兴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价款12397947.41元给***、***、彭桦林、韶关市新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韶关市福兴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彭桦林、韶关市新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截至2018年2月13日的利息10593.22元;并支付以12397947.41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产生的利息。 三、被告韶关市福兴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彭桦林返还工程保证金2000000元,并支付如下利息:以15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产生的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产生的利息。 四、驳回原告韶关市新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彭桦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3006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8006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和第三人共同负担36555元;由被告韶关市福兴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91451元,并在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或第三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炳城 人民陪审员 龚先群 人民陪审员 李细京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钟 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