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韶关市福兴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始兴县红东威贸易有限公司
始兴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韶关市新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韶关市福兴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价款12397947.41元给***、***、彭桦林、韶关市新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韶关市福兴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彭桦林、韶关市新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截至2018年2月13日的利息10593.22元;并支付以12397947.41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产生的利息。

三、被告韶关市福兴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彭桦林返还工程保证金2000000元,并支付如下利息:以15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产生的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产生的利息。

四、驳回原告韶关市新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彭桦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3006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8006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和第三人共同负担36555元;由被告韶关市福兴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91451元,并在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或第三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炳城

人民陪审员  龚先群

人民陪审员  李细京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钟 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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