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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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德安医院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24744.43元(130029.43元-5285元); 二、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5285元(10000元-鉴定费471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计560元,由被告电力研究院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该被告向其直接支付,被告电力研究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鉴定费471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已纳入判决事项一并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20元。 |
裁判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