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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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55130.81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车上司机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0000元。 四、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120.98元; 五、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46251.79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1元(已减半收取),鉴定费3200元,共计565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2825.5元、***负担2825.5元,并应于上述期限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2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